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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自查视同销售收入及其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   阅读次数:2233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税法中的上述视同销售规定,各位财务人员并不陌生。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几种自查视同销售问题的方法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录

      一明确视同销售核查的步骤

      二视同销售核查的方法

      三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四重新计算扣除限额

      关键词

      汇算清缴;视同销售;核查

      一、明确视同销售核查的步骤

      (一)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因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导致当年收入总额增大,重新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限额;

      (四)根据视同销售收入结果计算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报表。

      二、视同销售核查的方法

      (一)核查有无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情况。

      财务人员可通过了解企业工商登记情况,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跨县(市)的分支机构,自查机构间的往来明细账和银行资金往来凭据和销售部门的台账、仓库部门的出库记录等,核实分支机构发票开具和货款收取方式,通过与分支机构沟通,确定有无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情况。

      (二)核查偿债、赠与等特殊业务合同、促销方案等。

      财务人员通过查阅本年度所签订的特殊业务合同以及促销方案等条款,结合仓库、供应部门、销售部门的调拨凭证确认是否存在赠与、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应考虑视同销售问题。

      (三)核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摘要,抽调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进一步分析,核实对应账户。

      如对应账户为“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等科目,应核实企业是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上进行申报。

      (四)核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如企业将外购的一批货物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针对此类业务财务人员在考虑到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也要注意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出本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切莫忽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五)关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往来账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向其他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贷款等服务。

      三、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自查发现企业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后,接下来就要确定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了。在实务中,一些财务人员出于计算简便考虑,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这是不正确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这意味着,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对于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一个较为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获取商品价格目录,查询到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当期的商品价格,以此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四、重新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导致当年收入总额增大,财务人员还应根据上述规定重新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限额,从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报表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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